備有適當編製會計的個人或團體,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其賬目須經在財政局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且按核定的實際利潤課稅;
a. 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
b. 任何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澳門幣 1,000,000元或可課稅利潤在近3年平均達澳門幣 500,000元以上者。
c. 其他的個人或團體,具備適當編製會計,欲選擇列入此組者。
所得補充稅A組
自然人或法人須於每年4月至6月內,就在上一年度曾因從事工商業活動取得收益人遞交年度收益申報書。
必須遞交文件:
所得補充稅B組
自然人或法人須於每年2月至3月內,就在上一年度曾因從事工商業活動取得收益人遞交年度收益申報書。
備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