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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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般開業
1.1
開業申報(財政局)
1.2
商業登記(法務局)
1.2.1
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
1.2.2
自然人(個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
1.3
員工招聘(勞工事務局)
1.3.1
招聘服務
1.3.2
申請外地僱員服務
1.4
僱員入職登記及報稅(財政局)
1.4.1
入職登記
1.4.2
就源扣繳職業稅
1.4.3
申報僱員工作收益
1.4.4
所得補充稅申報
1.5
社會保障基金註冊及供款(社會保障基金)
1.6
裝修工程(土地工務運輸局)
1.7
廣告招牌(市政署)
支援措施
2.1
行政支援
2.1.1
澳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
2.1.2
貿易投資促進局一站式服務
2.1.3
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服務
2.1.4
「送服務上門」
2.1.5
“澳門中小企360營商資訊平台”
2.2
財政支援(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2.2.1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2.2.2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2.2.3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
2.2.4
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
2.2.5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2.2.6
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
特定行業牌照 / 行政准照 / 許可
3.0
特定行業牌照 / 行政准照 / 許可
3.1
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市政署)
3.2
酒店、餐廳、舞廳及酒吧(旅遊局)
3.3
私人醫務活動(衛生局)
3.3.1
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
3.3.2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
3.4
藥物業(衛生局)
3.4.1
藥房
3.4.2
中藥房
3.4.3
藥行
3.5
美容院/髮型屋/理髮店(市政署)
3.6
私立教育機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7
房地產中介業務(房屋局)
3.8
工業(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3.9
對外貿易活動
營商須知
4.1
知識產權保護
4.1.1
註冊 / 登記(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4.1.2
監管 / 執法(海關)
4.2
食品標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4.3
食品安全(市政署)
4.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物種的進出口(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區域合作
5.1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5.3
粵港澳大灣區
政府部門聯繫方式
6.1
法務局
6.2
市政署
6.3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6.4
財政局
6.5
勞工事務局
6.6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6.7
澳門金融管理局
6.8
澳門海關
6.9
消防局
6.10
衛生局
6.11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6.12
文化局
6.13
旅遊局
6.14
社會保障基金
6.15
土地工務運輸局
6.16
郵電局
6.17
房屋局
6.18
交通事務局
6.19
環境保護局
6.2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6.21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3.4
藥物業(衛生局)
3.4.1
藥房
服務對象:
向擬經營藥房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房准照。
相關法例:
第58/90/M號法令
申請資格
根據9月19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藥房開設的許可視乎是否具備下列一 般的要件:
申請人居住或設址在澳門,倘為法人須按法律組成;
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皆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從事醫生及相關的職業;
申請人及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倘為法人)具備從事藥物活動的適當民事資格;
按本法例確保藥房的技術指導;
將在藥房工作的員工,具備法例所要求從事有關職務的要件;
藥房的設施及設備,具有按本法例及其他關於商業場所的安全、清潔及衛生的法例所指的適當條件。
必須遞交文件:
以法人(公司)名義申請
填妥的FA-1“藥房”准照申請表格(公司);
法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
法人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的相關文件:
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含簽名式樣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上述證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無抵觸聲明書(一)。
藥房技術主管的相關文件: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
衛生局註冊藥劑師准照影印本;
責任聲明書(一);
無抵觸聲明書(二);
離任原服務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的聲明,並請指出該藥物業場所或機構的名稱及離職日期;倘沒有在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任職,請提供有關聲明【附註1】。
藥房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的相關文件: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
衛生局註冊藥劑師 / 藥房技術助理准照影印本;
責任聲明書(二);
藥劑師:無抵觸聲明書(二) / 藥房技術助理:無抵觸聲明書(三);
離任原服務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的聲明,並請指出該藥物業場所或機構的名稱及離職日期;倘沒有在藥物業場所或其他機構任職,請提供有關聲明【附註1】。
藥房其他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鑑證本,或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及鑑證);
藥房的設計圖則,場所最少具備下列的間隔、傢俬及設備【附註2及3】:
間隔:
派藥室或接待公眾室;
藥物貯存倉庫;
行政工作的辦公室;
洗手間;
實驗室。
傢俬及設備:
在派藥室內用以存放售賣藥物的玻璃櫃;
用以存放麻醉藥物、精神科藥物及其他含毒性或有危險性產品的關閉櫃或保險櫃(須設置於派藥室/接待公眾室或藥物貯存倉庫內);
接待公眾的櫃檯﹔
擺放物料的櫃﹔
用以存放必須冷凍保存藥物的冰箱 ﹔
給藥房員工存放衣服的關閉櫃;
空氣轉換及空氣調節系統(須設置於派藥室或接待公眾室、藥物貯存倉庫及行政工作的辦公室)。
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或物業登記局發出的不動產業證明書正本(即查屋紙)【附註4】;
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影印本(M/1格式)【附註5】;
藥房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附註6】,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營業時間;
技術主管及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的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工作時間【附註7及8】。
以個人名義申請
填妥的FA-2「藥房」准照申請表格(個人);
申請人的相關文件: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證件正本以供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核對);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本局);
無抵觸聲明書(一)。
同上述第4-10點。
附註:
「藥物業場所」是指獲衛生局發出准照或許可從事藥物業活動的藥物製造廠、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藥房及藥行;
場所圖則由申請人簽署;倘申請人為法人,則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簽署;
請參閱「藥物業商號准照申請與更改工程入則手續及技術指引」內有關場所圖則規格及場所設置的要求;
場所為「商業」用途;
可於發給准照前遞交;
藥房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由申請人(倘為法人: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員)、技術主管及技術主管出缺時替代人共同簽署;
須遵守9月19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及三十四條的規定;
須遵守第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費用:
澳門幣2,000元
(須加付10%印花稅;在遞交申請時繳納50%的發給准照費用,餘數在關係人收到場所設置許可的通知後15日期限內繳納。)
詳情請登入:
http://sme360.mo/a/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