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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中小企 360 營商資訊平台
  • 序言
  • 一般開業
    • 1.1 開業申報(財政局)
    • 1.2 商業登記(法務局)
      • 1.2.1 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
      • 1.2.2 自然人(個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
    • 1.3 員工招聘(勞工事務局)
      • 1.3.1 招聘服務
      • 1.3.2 申請外地僱員服務
    • 1.4 僱員入職登記及報稅(財政局)
      • 1.4.1 入職登記
      • 1.4.2 就源扣繳職業稅
      • 1.4.3 申報僱員工作收益
      • 1.4.4 所得補充稅申報
    • 1.5 社會保障基金註冊及供款(社會保障基金)
    • 1.6 裝修工程(土地工務運輸局)
    • 1.7 廣告招牌(市政署)
  • 支援措施
    • 2.1 行政支援
      • 2.1.1 澳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
      • 2.1.2 貿易投資促進局一站式服務
      • 2.1.3 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服務
      • 2.1.4 「送服務上門」
      • 2.1.5 “澳門中小企360營商資訊平台”
    • 2.2 財政支援(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2.2.1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 2.2.2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 2.2.3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
      • 2.2.4 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
      • 2.2.5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 2.2.6 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
  • 特定行業牌照 / 行政准照 / 許可
    • 3.0 特定行業牌照 / 行政准照 / 許可
    • 3.1 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市政署)
    • 3.2 酒店、餐廳、舞廳及酒吧(旅遊局)
    • 3.3 私人醫務活動(衛生局)
      • 3.3.1 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
      • 3.3.2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
    • 3.4 藥物業(衛生局)
      • 3.4.1 藥房
      • 3.4.2 中藥房
      • 3.4.3 藥行
    • 3.5 美容院/髮型屋/理髮店(市政署)
    • 3.6 私立教育機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3.7 房地產中介業務(房屋局)
    • 3.8 工業(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3.9 對外貿易活動
  • 營商須知
    • 4.1 知識產權保護
      • 4.1.1 註冊 / 登記(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4.1.2 監管 / 執法(海關)
    • 4.2 食品標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4.3 食品安全(市政署)
    • 4.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物種的進出口(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區域合作
    • 5.1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5.3 粵港澳大灣區
  • 政府部門聯繫方式
    • 6.1 法務局
    • 6.2 市政署
    • 6.3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6.4 財政局
    • 6.5 勞工事務局
    • 6.6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6.7 澳門金融管理局
    • 6.8 澳門海關
    • 6.9 消防局
    • 6.10 衛生局
    • 6.11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6.12 文化局
    • 6.13 旅遊局
    • 6.14 社會保障基金
    • 6.15 土地工務運輸局
    • 6.16 郵電局
    • 6.17 房屋局
    • 6.18 交通事務局
    • 6.19 環境保護局
    • 6.2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6.21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4.2 食品標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經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50/92/M號法令《食品標籤法》,旨在保障消費者資訊權,方便市民在選購食品時,可以憑藉食品標籤上的產品資料,在了解食品的性質後才作選擇購買。

《食品標籤法》的適用範圍

  • 法規旨在訂定向最終消費者供應之狀態起,無論以本地為原產地或進口之預先包裝或非預先包裝食品之標籤應遵守之條件;
  • 不適用於非預先包裝之新鮮產品;
  • 不適用於酒精含量超過 5% 的飲料。
預先包裝食品必須有的標籤規
  • 出售名稱‥真實不得虛假誤導;
  • 成份名目:
    • 包括食品的所有成份;
    • 指出添加劑的性質及特定名稱;
    • 新鮮蔬果、單一成份之產品可免除成份;
  • 基本保存期限:以阿拉伯數字按日、月、年順序;

    下列情況不須指出基本保存期限:

    • 新鮮水果及蔬菜
    • 麵包、糕餅類產品,其他因其性質一般在製造後24小時內食用之產品
    • 醋
    • 鹽
    • 固體糖
    • 以糖、香料及 / 或色素組成之糖果類產品
    • 香口膠及其他口嚼類之產品
    • 產品之基本保存期在 18 個月以上者,應指出生產日期
  • 標籤負責人或進口商的姓名、商業名稱或公司名稱及地址;
  • 淨重 / 淨容量;
  • 批次識別資料‥若已標明保存期限,可免除標明批次;
  • 原產地‥如出售名稱可能引致消費者混淆原產地或真正來源地,則必須指出食品之原產地;
  • 保存及使用之特別條件‥需要以特別方法保存或使用之食品,必須特別指明;
  • 使用語文:
    • 進口︰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文
    • 本地生產︰同時使用中文及葡文
非預先包裝食品必須有的標籤規定
  • 出售名稱;
  • 原產地;
  • 基本保存期限或批次識別資料;

在場所出售食品,包括攤檔及出售食物之車輛,其業務為製作供即時食用之食品之情況,免除食品標籤規定。

處 罰:如違反食品標籤法,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50,000.00元。

版權所有 © 202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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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聯絡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
  • 聯絡電話:(853)2888 2088
  • 電郵:info@dsed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