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50/92/M號法令《食品標籤法》,旨在保障消費者資訊權,方便市民在選購食品時,可以憑藉食品標籤上的產品資料,在了解食品的性質後才作選擇購買。
在場所出售食品,包括攤檔及出售食物之車輛,其業務為製作供即時食用之食品之情況,免除食品標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