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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中小企 360 營商資訊平台
  • 序言
  • 一般開業
    • 1.1 開業申報(財政局)
    • 1.2 商業登記(法務局)
      • 1.2.1 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
      • 1.2.2 自然人(個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
    • 1.3 員工招聘(勞工事務局)
      • 1.3.1 招聘服務
      • 1.3.2 申請外地僱員服務
    • 1.4 僱員入職登記及報稅(財政局)
      • 1.4.1 入職登記
      • 1.4.2 就源扣繳職業稅
      • 1.4.3 申報僱員工作收益
      • 1.4.4 所得補充稅申報
    • 1.5 社會保障基金註冊及供款(社會保障基金)
    • 1.6 裝修工程(土地工務運輸局)
    • 1.7 廣告招牌(市政署)
  • 支援措施
    • 2.1 行政支援
      • 2.1.1 澳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
      • 2.1.2 貿易投資促進局一站式服務
      • 2.1.3 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服務
      • 2.1.4 「送服務上門」
      • 2.1.5 “澳門中小企360營商資訊平台”
    • 2.2 財政支援(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2.2.1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 2.2.2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 2.2.3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
      • 2.2.4 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
      • 2.2.5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 2.2.6 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
  • 特定行業牌照 / 行政准照 / 許可
    • 3.0 特定行業牌照 / 行政准照 / 許可
    • 3.1 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市政署)
    • 3.2 酒店、餐廳、舞廳及酒吧(旅遊局)
    • 3.3 私人醫務活動(衛生局)
      • 3.3.1 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
      • 3.3.2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
    • 3.4 藥物業(衛生局)
      • 3.4.1 藥房
      • 3.4.2 中藥房
      • 3.4.3 藥行
    • 3.5 美容院/髮型屋/理髮店(市政署)
    • 3.6 私立教育機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3.7 房地產中介業務(房屋局)
    • 3.8 工業(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3.9 對外貿易活動
  • 營商須知
    • 4.1 知識產權保護
      • 4.1.1 註冊 / 登記(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4.1.2 監管 / 執法(海關)
    • 4.2 食品標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4.3 食品安全(市政署)
    • 4.4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物種的進出口(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區域合作
    • 5.1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5.3 粵港澳大灣區
  • 政府部門聯繫方式
    • 6.1 法務局
    • 6.2 市政署
    • 6.3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6.4 財政局
    • 6.5 勞工事務局
    • 6.6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6.7 澳門金融管理局
    • 6.8 澳門海關
    • 6.9 消防局
    • 6.10 衛生局
    • 6.11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6.12 文化局
    • 6.13 旅遊局
    • 6.14 社會保障基金
    • 6.15 土地工務運輸局
    • 6.16 郵電局
    • 6.17 房屋局
    • 6.18 交通事務局
    • 6.19 環境保護局
    • 6.2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6.21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稱《港澳CEPA》)是香港與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和規定而制定。協議的內容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經濟和技術合作工作計劃等多個領域,以進一步促進雙方的經貿往來。有關協議於2017年10月27日“第十次港澳合作高層會議”期間由香港財政司司長及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簽署,協議的開放措施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協議文本

  • 主體文本
  • 附件一 – 香港對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 附件二 – 澳門對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 經濟和技術合作工作計劃

 

經貿法律法規資料庫

  • 香港經貿法律法規資料庫
  • 澳門經貿法律法規資料庫

 

答問集

  1. 香港和澳門均為高度開放、自由的經濟體,為何仍要簽訂《港澳CEPA》?
    港澳兩地雖同為高度開放、自由的經濟體,兩地人員交流素來密切。在兩地回歸,並分別與內地簽署CEPA十多年後的今天,兩地已確立各具優勢的發展模式,在一國的大環境及區域經濟融合發展的大趨勢下,時間上已非常適合簽署一份類似CEPA的經貿關係安排協議,為兩地現在及將來的投資者締造一個更具確定性的投資環境。

  2. 《港澳CEPA》在貨物貿易方面包含甚麼內容?
    在貨物貿易方面,雙方同意除繼續實施零關稅外,不會向對方的貨物採取與世貿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3. 《港澳CEPA》簽署後貨物貿易的程序和操作有何變化?
    沒有變化,可繼續享受零關稅。

  4. 《港澳CEPA》簽署後澳門企業在香港開設公司是否需要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由於雙方對外來投資者維持開放政策,澳門企業到香港投資並無需要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5. 《港澳CEPA》是否涵蓋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項目?
    《港澳CEPA》下設經濟和技術合作篇章,規範雙方在海關程序及貿易便利化、技術性貿易壁壘、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透明度等有共同興趣項目的合作模式和內容,並就各合作項目擬訂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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